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顏福松律師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春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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