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賠字第189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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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賠字第18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冤獄賠償決定書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一八九號
聲請人即乙○○法定繼承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乙○○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乙○○於民國三十六年三月十日高雄市苓雅區鼓東里鼓東二巷三三之一號自宅,無故遭高雄市警察局逮捕,次日移送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涉嫌二二八叛亂罪羈押,後查無實據於同年六月二十八日逕行開釋,總共遭羈押一百零八日,為此爰依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乙○○於八十二年七月間死亡,而聲請人甲○○係受羈押人即被繼承人乙○○之子,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法定繼承人等事實,此有戶籍謄本影本二份及聲請人繪製之直系血親表一份在卷可憑,故聲請人依冤獄賠償法第七條之規定,應屬乙○○之法定繼承人無訛。聲請人甲○○雖陳稱其父乙○○自三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八日止遭羈押一百零八日云云。惟經本院依職權向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函查乙○○所涉叛亂案卷宗結果,該部現有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留存之二二八檔案,僅查得乙○○案犯名冊二份,其上僅記載乙○○為反動暴徒,於三十六年三月十日遭高雄市警察局逮捕,處理情形僅載明「解防衛部」之事實,並非記載乙○○「在押」,有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九一)法沛字第一九六八號、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九一)法沛字第二三七九號函及所附案犯名冊二份可稽。而本院復依職權向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函詢聲請人之父乙○○經解送防衛部之後續處理情形,其現有留存檔案中,亦查無乙○○經偵辦、羈押等任何相關資料,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九一)法沛字第二八二六號、國防部軍法司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九一)銳釗字第○○三0一七號函在卷可資佐證。而聲請人甲○○復無法提出任何書證或人證,供本院查考其父乙○○確有遭羈押一百零八天之事實。綜上所述,聲請意旨認聲請人之父乙○○於三十六年三月十日羈押至同年六月二十八日之事實,尚無證據足資證明,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覆議。
賠償決定書送達後,一年內不為賠償支付之聲請者,支付請求權消滅。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