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逸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1772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逸宏與綽號「 江大通 」、「月亮」之不詳男子及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詐騙集團,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某詐騙集團成員先分別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待各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再由張逸宏負責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將款項提領出來朋分花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該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倘已繫屬之本案業已第一審辯論終結,自無從追加起訴。是檢察官於第一審判決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三、經查,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所涉詐欺案件,與被告前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3429號提起公訴之詐欺案件屬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07年1月18日繫屬本院乙節,有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106年度偵字第17
729號追加起訴書在卷可證。惟前揭被告所涉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3429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246號案件繫屬,業於106年12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2月26日宣判。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秋燕附表一┌──┬───┬─────────────┬──────┬───────────┐│編號│被害人│受騙經過│匯款受騙金額│匯入帳戶之銀行、帳號│││││(新臺幣)││├──┼───┼─────────────┼──────┼───────────┤│1│ 鄭兆良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第1筆匯款│郵局││││28日去電左列被害人,佯裝英│30000元│0000000000000000││││檢試務人員,佯稱被害人今年├──────┼───────────┤│││6月報考英檢時付款過程中系│第2筆匯款│台灣銀行││││統出錯,須重新匯款云云,致│30000元│0000000000000000││││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匯款至右揭│││├──┼───┼─────────────┼──────┼───────────┤│2│李 奉霖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第一筆匯款│000000000000000││││28日17時20去電被害人。佯稱│29985元│││││是ez-ship宅配人員,佯稱被├──────┼───────────┤│││害人上網購買之衣服因內部人│第二筆匯款│郵局││││員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約定轉│29985元│0000000000000000000││││帳,繼之另有聲稱郵局人員表├──────┼───────────┤│││示可助被害人解除設定,致李│第三筆匯款│中國信託││││奉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29985元│0000000000000000000││││ATM匯款至右揭帳戶├──────┼───────────┤││││第四筆匯款│郵局│││││29985元│0000000000000000000││││├──────┼───────────┤││││第五筆匯款│凱基銀行│││││28895元│0000000000000000000││││├──────┼───────────┤││││第六筆匯款│0000000000000000000│││││985元││├──┼───┼─────────────┼──────┼───────────┤│3│ 沈佩萱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第一筆匯款│郵局││││28日18時30分去電左列被害人│59974元│0000000000000000000││││,佯裝小三美日網站稱誤設重├──────┼───────────┤│││複扣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第二筆匯款│同上││││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匯│30000元│││││款至右揭帳戶內。││││││├──────┼───────────┤││││第三筆匯款│0000000000000000000│││││18047│││││││││││├──────┼───────────┤││││第四筆款項│利用中國信託購買My││││││Card點數,面額5000元4││││││張。用富邦銀行信用卡購││││││買2張,合計共30000元││││││,購買之後,將序號及密││││││碼告知對方│└──┴───┴─────────────┴──────┴───────────┘附表二:遭提領帳戶(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金額│├──┼───────────┼─────────────┼────┤│1│105年10月28日19時35分│高雄市○○區○○○路○○○號│30000元││││高雄郵政總局││├──┼───────────┼─────────────┼────┤│2│105年10月28日19時52分│高雄市○○區○○○路153台│20005元││││灣企銀││├──┼───────────┼─────────────┼────┤│3│105年10月28日19時55分│高雄市○○區○○○路○○○號│10905元││││華南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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