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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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
甲○○男共同選任辯護人沈永宏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被告甲○○及其年籍資料,即「被告甲○○,男,三十歲(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號,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若有疏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被告甲○○及其年籍資料,即「被告甲○○,男,三十歲(民國000年00月0日生),九六八○號,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漏未於當事欄中記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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