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46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 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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