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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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4號上訴人即被告嘉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 被上訴人即原告翔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陳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55,40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