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啓順指定辯護人康志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85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2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