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緝字第28、29、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明志選任辯護人鄭家豪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明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陳薇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靜茹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