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 蔡宜君 代理人 蔡宜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陳郁惠┌───────────────────────────────────────────────────┐│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5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九九─NE─000一六八│股票│1│10000│││01││二─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