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光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黃光平因爭訟所需,聲請交付貴院106年度訴字第41號案件之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指出,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惟若屬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求慎重,應有必要延長聲請期限,爰於但書明定此類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者,視案件類型,須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或2年內為之。
三、查聲請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以106年度訴字第41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6年7月27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87、188、470號判決駁回該次犯行,全案並於106年8月21日判決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是聲請人所聲請者,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之法庭錄音、錄影,且聲請人於108年1月2日向監所提出,於同年月4日遞送本院,此有聲請狀附卷,距前開判決確定日已逾6個月,並非在聲請期間內提出,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郭瓊徽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