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他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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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他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他字第2號原告 柯智騰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有關交通裁決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準此,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僅得於起訴或聲請時,毋庸先行預納訴訟費用,非謂經終局裁判命應負擔訴訟費用確定後,仍得免繳納該項費用。因此對於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裁判命其負擔訴訟費用確定或訴訟未經裁判而終結,而其應負擔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命其向法院繳納。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因就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不服,以內政部為被告;就107年5月22日嘉監義裁字第76-C00000000號交通部公路總○○○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不服,以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為被告,併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7年6月21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行政訴訟法第103條規定,原告暫行免付訴訟費用。嗣前開訴訟經本院於108年2月18日以107年度交字第41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300元由原告負擔。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108年4月23日以108年度交上字第20號裁定駁回上訴,訴訟費用750元由原告即上訴人負擔確定。是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起訴時暫行免付之裁判費1,050元(計算式:第一審裁判費300元+第二審裁判費750元=1,050元)。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潘宜伶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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