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84號抗告人 陳俊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票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