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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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元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97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鄭美良 告訴被告鄒元芳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0
6號卷第45頁),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