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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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建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 陳海桐 被上訴人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訴訟代理人 劉珈瑋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教示規定欄關於「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之記載,應更正為「不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