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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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理人 楊翊 相對人 趙瑞 和
趙涵穎 趙弘穎 趙昱翰 趙清海 原住福建省金門縣○○鄉○○村○○00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54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趙昱翰之債權人,原欲訴請撤銷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而為相同之訴,故對本件有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107年度訴字第754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趙昱翰之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代位債務人趙昱翰,對全體繼承人提起系爭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判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查對無誤。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10113號債權憑證影本、繼續執行紀錄表之內容,足認聲請人確實為趙昱翰之債權人,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