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金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金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捷股被告賴勁邑
賴勃丞吳源偉共同選任辯護人 康存孝 律師被告 高嘉鴻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高嘉鴻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因詐欺取財、恐嚇取財案件、被告高嘉鴻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犯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罪、被告高嘉鴻犯非法經營匯兌業務罪嫌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高嘉鴻有逃亡之虞,被告賴勃丞、賴勁邑、吳源偉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乃於民國
101年5月3日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7款、第8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高嘉鴻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101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石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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