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金上訴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462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勁邑 上訴人即被告 賴勃丞 上訴人即被告 吳源偉 上列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康存孝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文佳 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張文佳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張文佳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8款(屬預防性羈押)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9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而自101年12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至102年2月5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 玆經 訊問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張文佳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2月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房柏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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