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2號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代表人 林炳文 院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1年7月25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0005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