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6號原告 林俊良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告 莊世華 訴訟代理人 林坤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日30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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