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8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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