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1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459元,及自民國96年4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4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逾期第1個月新台幣150元、逾期第2個月新台幣30
0元、逾期第3至第6個月每月新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