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林惠玲
                 法 官蔡仁昭
                 法 官郭淑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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