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小字第16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樓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7日上午10時2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