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91號
原 告 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晨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