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84號
原   告  沈宇軒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被告 吳明堃雲柏翔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雄救字第32號),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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