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95號
原   告  江登山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確認本院107年
度司促字第8768號支付命令所示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即原告應連
帶給付被告新臺幣48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債權不存
在,故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49萬600元(計算式:本金480000
+計算至起訴日之利息10,100+程序費用500=490,600),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5,180元,尚應補繳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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