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抵押權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一號
原告三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隆 律師
林正忠 律師 林育生 律師被告宏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文聞律師訴訟代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抵押權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曹秋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