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執行羈押在案,並自九十一年三月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