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再字第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高
上訴人即再審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 律師
蘇友辰 律師 顧立雄 律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許文彬律師
蘇友辰律師 古嘉諄 律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友辰律師
陳鄭權 律師 羅秉成 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執行羈押。經六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二月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三日起,第七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