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28號原告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繁城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北京時代民芯科技有限公司、 王亞文 、上海宇芯科技有限公司、 趙元富 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叁仟貳佰玖拾陸萬壹仟叁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