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92號原告 葛屏東
葛魯東 葛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娟芬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壹佰元【計算式:5988003/4=449100】;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伍仟肆佰捌拾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柒仟伍佰元【計算式:00000003/4=0000000】,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陸萬貳仟零捌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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