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瑞順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宏熙 代理人 張美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t46;┌────────────────────────────────────────────────────┐│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川湯温泉會館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1年8月20日│84,000元│FU0000000│││1│司│份有限公司礁溪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