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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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2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忠 和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威壬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後,仍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