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