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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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增鎰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一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石增鎰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地原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㈠按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區域計畫法第十一條之非都市
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又違反上開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核被告石增鎰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而使用土地,不依該管縣政府限期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地原狀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論處。
㈡爰審酌被告:⑴並無前科,素行尚佳;⑵違反國有之非都市
土地編定之使用管制,竟為圖己利而經營砂石場,其經縣政府處以罰鍰新臺幣六萬元並命其恢復土地原狀,仍未予置理;⑶對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所生危害;⑷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法律依據: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㈡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
㈢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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