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553號聲請人 吳玲華 律師(即 張朝喨 之破產管理人)聲請人 吳旭明 會計師(即張朝喨之破產管理人)
送達代收人吳旭明會計師(即張朝喨
之破產管理人)住台北市○○路○段○○○號4樓413室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4樓413室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4年度除字第25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4NZ0000000-0││1│2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5NZ0000000-0││1│39││├──┼───────────────┼──────────────┼────┼───┼────┼───┤│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7NZ0000000-0││1│7││├──┼───────────────┼──────────────┼────┼───┼────┼───┤│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7NZ0000000-0││1│48││├──┼───────────────┼──────────────┼────┼───┼────┼───┤│005│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0││1│46││├──┼───────────────┼──────────────┼────┼───┼────┼───┤│006│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0││1│7││├──┼───────────────┼──────────────┼────┼───┼────┼───┤│007│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30││├──┼───────────────┼──────────────┼────┼───┼────┼───┤│008│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5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