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5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被告戊○○
之10丙○○丁○○前列三人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 陳淑惠陳淑真 及被告向本院聲請准獲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以彼等已拋棄繼承為由聲明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廿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94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七月廿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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