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17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2年8月30日上午11時1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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