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李長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泉州國民小學校友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雲林縣泉州國民小學校友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雲林縣泉州國民小學校友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林縣泉州國民小學校友文教基金會第二屆董事。因應近年學校學生人數降低,所涉會務趨於簡易,且董事多在外地經營事業,全體參與開會實屬不易,為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作狀況,提高董事會效率,經基金會第一屆董事暨監察人臨時會議決議修正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基金會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核准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基金會第二屆董事及監察人名冊暨願任董事同意書、第一屆董事暨監察人臨時會議紀錄暨簽到表、變更前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及變更後捐助章程、雲林縣政府民國112年1月19日府社教二字第1120007920號函等件在卷可按,故本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