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劼洪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40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