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712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林碧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宇宏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8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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