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3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