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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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3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6年度訴字第784號判決、96年度訴字第1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28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並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於民國97年8月7日入監執行後,於98年5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2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031號函文在卷可證。是經核聲請書之記載固有疏誤(僅記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然其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