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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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654號聲明人己○○
弄35丙○○戊○○甲○○○
號乙○○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丁○○○(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號)於民國98年3月2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並於98年5月25日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清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