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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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621號上訴人石將砂岩藝術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雯怡 被上訴人 安佳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7樓訴訟代理人 朱玉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2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