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張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張成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張成因公共危險等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5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