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智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智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85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褫奪公權4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6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8年5月1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聲請書誤載為98年5月1日),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江振義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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