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萬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萬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萬成因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上訴本院後以98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06號上訴駁回確定,已於民國100年4月2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