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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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 黃香蘭 被告 萬清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10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