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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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世煌(原名江哲誠)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世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世煌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8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5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郭雅美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